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首次以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但未具体规定声音的法律属性,理论上存在争议。声音应为一种有独立价值的具体人格权,而非人格利益,这是由其内在属性决定的,具有事实基础和比较法基础。对声音法律属性的证成与证伪,可以弥补对声音的一般性问题理论研究的不足,明确声音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应然地位,从而指导司法实践,构建声音权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体现出尊重声音权人的人格自由与尊严,协调声音权人的私权利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精神。声音是一种自然人人格的标识,声音权以声音为客体,声音权的主要权能包括自我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符合特定事由时,行为人享有合理使用声音的权利。发生争议时,应当采取有利于声音权人的合同解释。以是否约定期限为依据,解除声音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包括任意解除、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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