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模式从原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模式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在原“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的单一纵向关系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横向关系,从而在宪法层面保障了监察权的独立性,即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互不隶属,在运行层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权的独立性要求现行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必须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之外,构建起独立的监察赔偿体系,才能更好地达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监察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应当从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监察执法工作实际,从归责原则、归责情形、赔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