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侵权许可费赔偿是一种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的赔偿方式。但是,我国专利侵权许可费赔偿的适用率不高,这是因为法律关于“参照”、“倍数”、“合理”的规定并不能对实践作出充分的指引。英美法系的合理许可费赔偿源起于一般证据规则,其本质是一种非精确赔偿;大陆法系则建立了程序法上的损失估量制度,允许法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赔偿数额。我国应认识到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许可费赔偿的重要意义,以“合理许可费赔偿”取代“许可费倍数赔偿”,扩大许可费赔偿的适用范围,构建“合理”的客观标准,使专利侵权许可费赔偿发挥其应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