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实施专利许可的前提条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专利权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愿意让任何主体实施其专利的法律文件。从法律属性上说,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即构成要约。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原则上应为形式审查,仅在当事人对专利许可使用费发生争议时,才可以进行被动的实质审查。从合同成立上说,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被许可人同意实施专利的书面通知到达专利权人时成立,被许可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且只有在被许可人支付专利许可费后,才能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自主撤回声明。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专利行政部门有权通过公告撤回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