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的认定,常在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游帮助犯罪三类认定方案之间产生争议。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厘清各认定方案之间的关系,而这离不开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与下游帮助行为的关注。成立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意在对下游帮助行为进行依附性评价,要求上游网络犯罪者与下游帮助行为人要有意思联络;选择下游帮助犯罪所犯罪名来认定,旨在独立性评价下游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突破了共犯帮助的范围,上游网络犯罪者与下游帮助行为人有无意思联络并非是认定的关键,只有下游帮助行为侵害了阻挡层法益的同时对背后层法益至少产生抽象危险的,才能考虑该罪,至于与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发生竞合的,则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基于此,在实务案件中分别去把握下游帮助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思时,就能实现对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的清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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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