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的适用问题,结合工程实际对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界定实质性内容的含义,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得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结论,佐证二十一条中价款结算以备案合同为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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