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对配合造假主体,应与信披义务人等造假主体一样,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让其付出惨重代价,由此才能从根本上对配合主体形成法律震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完善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防范治理机制的建议”。她建议,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包括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等。比如在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