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条文未对隔代探望加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试图证成隔代探望的论据均存在瑕疵,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权利进路在隔代探望问题上的局限性:权利话语激化了矛盾,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被边缘化,隔代探望权的提法也与探望权的属性不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中,隔代探望问题的解决应当从监护人职责的维度切入,从关系型视角来判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实际情感和年长孙子女的自身意愿来完成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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