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吐蕃时期契约实践不仅重视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而且通过对标的物的详细描述来确认标的物,注意预防标的物变化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买卖契约中担保以人保为主与中国传统人情社会有关,也与买卖交易的即时性属性有关;借贷契约中物保、人保并存,标的物与借贷担保物之间价值差距较大,体现了吐蕃契约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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