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存在公共管理与商业营利的双重价值,然而两类应用场景下的使用目的性质不同,对应制度所维护的目标法益即存在本质区分。在公共使用中,个人隐私诉求在一定条件下需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商业应用中,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目前主要依附于隐私权、肖像权、网络安全保障等相关制度。鉴于生物识别信息的敏感性与生物识别技术的便利性,人格权保护要件有其自身的适用局限,并且人格权制度的绝对排他性会阻碍生物识别技术的商业创新应用与公共管理使用,因此双层架构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制度是更为适合的制度模式。由此,制度建设层面应厘清生物识别信息公共管理与商业使用场景下各自的法律界限,进而为生物识别信息的规范获取与应用、以及预防生物识别信息泄露与滥用等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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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