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存在统一式和分别式两种时效立法模式,两种立法例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各有优缺,我国宜采用第二种时效立法模式。具体制度的安排上,一切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都应适用消灭时效;以占有、登记为公示方法之物权应适用取得时效,由此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宜分别规定在债权编和物权编,另设例外规定将不适用两种时效的权利排除在外,同时两种时效制度独立运行。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