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侵意见》的施行,并未废止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的既遂标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的认定,应结合《性侵意见》综合分析,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狭义的文义解释过分限缩了犯罪圈,实践中只要场所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该加重情节。以非直接接触方式实施的非传统型猥亵儿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就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