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亡顺序规则尽管带有“推定”的表述,却并不符合推定规范的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推定规范,亦非拟制规范。该规则属于一种新的规范类型,即假定规范。“假定”的含义是“暂定(某未知事实为真实)”,而非“虚构”或“假设”。“假定”与“推定”的共性是“(无直接证据的)猜测”,但与推定不同,假定不必考虑事件发生的盖然性,其猜测依据仅仅为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假定规范是显性的证明责任规范,区别于隐含在实体法中的一般证明责任规范。其适用前提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适用阶段为法官认证结束前,设立效果为分配证明责任。应将假定规范从推定规范中分离,并抛弃“不可推翻的推定”这一不妥当的概念。根据二者的差异,可以判定我国《民法典》第1222条是真正的过错推定规范,而第1165条第2款实为过错假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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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