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吴某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将军大道159号”。2019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厂址“将军大道159号”搬迁至“将军大道529号”,两地相隔4.5公里。吴某等员工得知后,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公司为鼓励员工到新厂址上班,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以及每月增加150元交通补贴。公司经再三沟通、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