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外资安审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其完备的制度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示范效应。尤其是2018年通过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简称FIRRMA),对全球经济带来震动。FIRRMA对美国外资安审制度中的“受管辖交易”作出重大变革:拓宽具体范围、增设辅助判断的指导性案例、细化不确定性描述、强调国别针对性、引入强制申报程序联动“受管辖交易”。上述改革措施虽然表明了美国投资保护主义抬头、违反非歧视原则、外资安审制度沦为政治工具,但仍因其增强了“受管辖交易”的确定性而有可借鉴之处。基于此,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中的审查范围可从以下四点完善:一是明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中“应当”主动申报的制度定位,打破实践中建议外资安全审查作为投资前置性程序的误区。二是继续保持定力,立足于本国国情,保持当前审查范围,持续吸引外资。三是明确外资安审制度的法律性内核,贯彻非歧视原则,展现大国担当。四是细化我国“重要领域”等识别指南,提供具体参考示例,以非穷尽式列举的方式,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提高外资安审的透明度,为促进全球投资环境的健康发展,贡献中国力量,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