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改方面得失兼具,对此需要辩证看待。对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的修改值得称赞,彻底废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却显得过于绝对,而未能取消假释的禁止性条件则留下了遗憾。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