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关键提示在本轮海商法的修改中,建议进一步明确承运人未签发运输单证时收货人的权利基础问题,并充分考虑多式联运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第78条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在承运人未签发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本法的规定确定。”建议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将有助于保持我国运输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