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因其推定的优越性和强势性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存有瑕疵的公证证据的发生机理和存在样态多种多样,不同法院在是否采信上存在不同的立场,导致司法判断无法达致统一,影响了公证证明制度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为尽可能统一司法裁判,提升司法效益,进一步明确采信原则、解释论上力求统一司法认知、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