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补偿责任的确立,导致侵权法兼顾权利救济与自由维护的取向失衡。为缓和由此引发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不但确立了限制适用的指导思想,而且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据此形成了限制高空抛物补偿责任适用的“双重保险”。然而,新设的限制性规则虽然有助于降低补偿责任的适用频度、压缩补偿责任的限度,但囿于未能触及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内部,限制适用之理念并未得到充分贯彻,也未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责任之“连坐”特征。侵权责任编的技术留白为此提供了解决路径,可考虑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将限制适用的思想贯彻到司法适用中。把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类型限定为物质性人格权损害,同时限制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额度并降低其举证责任,以此实现责任内部(责任效果)和责任外部(适用条件)的互动统合,进而形成高空抛物补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规范合力。如此既可维护《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制度功能,又有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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