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面临如何确定公权力干预与民事权利保护边界的法理问题。《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条文设计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关注不够,有悖于"保护"法的立法初衷,从立法结构到具体条文,都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