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主要仲裁机构都将紧急仲裁员制度规定在仲裁规则之中,但实际实施效果却不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紧急仲裁员发布的临时措施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上仍无定论。紧急仲裁员所作的临时措施可否执行与紧急仲裁员的地位、所作的临时措施是否可以认定为终局性有关。我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只是简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紧急仲裁员申请临时救济措施,但对于紧急仲裁员的地位以及事后执行的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定,为使我国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减少执行方面的阻力,建议参考各国或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法律性质以及其所作出的临时措施具有终局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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