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大亮点无疑是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依据该法第56条规定:普通商品或服务,如果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或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何为广告代言人?何为代言行为?其将产生何种后果?代言人是否一概承担连带责任?新法颁布后,这些问题仍需探究。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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