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公安机关为查清高空抛(坠)物的责任人,有利于确立权责归属、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就民事侵仅展开的调查具有民事属性和行政属性,在证据的形成和规范使用上需要辩析,尤其是相关“证据群”进入法庭诉讼环节,会形成证明逻辑跳脱、证据定位偏移和证据规则缺位等有待民事程序法解决的问题。依据证明对象和证据学理分类逐步提炼,可区分不同证据的证明环节和推理逻辑。公安机关的意见陈述不应归入证人证言,而是职务协助下的答复义务;其认定意见书亦不属于鉴定意见和书证,是独立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授权性证据。公安机关调查时当事人的承认不具有自认效力,应在审判自主的原则下尊重专业判断,并恪守程序保障和平等原则。不具备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有证据抗辩的权利,且由公安机关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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