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创新型国家与创新型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以2007-2018年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我国设立“创新示范区”作为准自然实验背景,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研究设立“创新示范区”对示范区内企业债务融资能力的影响。结果发现,设立“创新示范区”后,示范区内企业的债务融资规模和债务融资期限显著提升,该结论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进一步分析发现,“创新示范区”对示范区内企业债务融资的政策效应主要体现在融资约束较高以及信息披露环境较好的公司。文章探讨了设立“创新示范区”对企业的外部溢出效应,结论对于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创新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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