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包括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前者是一种风险查明义务,后者是一种危险回避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化方案应当选择事前视角,以利益衡量为中心展开。内在义务的具体化要综合考虑“认知难度”“危殆化可能性”“事发规律性”以及“预期损害后果”四类影响因素,对危险信号进行评级,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认知风险事实的程度;外在义务的具体化要考察避险措施的履行必要性、履行关联性和履行可能性,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影响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