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无论在认定法规还是在责任承担上都存在争议,对此,文章以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以及该以何种形式的责任承担为目的,采用与各多数人侵权行为类比的方法,主张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不明实际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实际行为人应该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情况下,采取行为人内部之间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使司法审判更加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