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性利益因具有经济价值,与货币、物品普通财物具有质上同一性,能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成为进行权钱交易的特殊财物。基于"财物"的刑法体系解释,以扩大解释之途径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契合域外立法及反腐败斗争新趋势,并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界限。财产性利益是狭义财物以外的一种积极利益或者消极利益,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一种特殊财物。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有经济价值;能够用以货币价值尺度衡量其经济价值;具有移转可能性、管理可能性。雇佣式性贿赂、获利性信息、债权的设立和债务的免除是产生的新兴事物,属于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