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财政自主制度完善的要求,我国需要通过法治路径体系化建构地方财政自主权,以解决地方财政自主权规范碎片化、不足与过强并存的现实问题。体系化建构应当建立在地方财源非依赖性、自我确定以及开支用途和量化分配确定的基础之上。同时,应以本国统一大市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制度协调等为基本原则,构筑地方财政自主权实施的边界,进而实现对自主权的限制以形式性限制为主向实质性限制为主转变。基于此,体系化建构相关立法、修法的重点,在于通过未来的《财政法》规定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基本规则,并通过《立法法》《预算法》《环境保护税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化规范。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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