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个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大案暴露出我国医疗废物污染监管制度仍然存在大量问题。行政机关非唯一监管主体,但对于遏制此类污染起关键性作用。通过梳理193份与医疗废物污染相关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决定从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个方面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现行医疗废物卫生监督制度存在监管主体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够、行政监管与市场自行调控分界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则存在诉讼主体过于单一、检察院的诉讼地位不明、检察建议过于粗疏等问题,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督促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善现行行政监督制度,形成内部监管体制,并建立起医疗废物风险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