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处罚中评价违法性阻却事由,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它不能因为诸如技术上的阻隔、倒退的立法文本等说辞,便在违法性评价中按下不表。这既是学术认识上的幼稚,也是行政法治上的宿敌。无论是从历史发展上来看,还是从与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上来看,都不会否认违法性阻却事由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功能。在类型上,行政处罚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可分为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两种。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我国立法文本中可以找到相应规定,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具体情形;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立法文本上未加明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为、义务冲突行为、承诺行为等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