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行政事业单位食堂会计核算采取的是“单体系”核算模式,如何将其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行的“双体系”大账中予以核算仍存在盲点。在对直接在“大账”与合并入“大账”两种核算模式进行理论梳理基础上,本文重点就其在实务中的核算进行分析,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在实务中采用并入“大账”模式对自营食堂进行核算,以切实体现相关业务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