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审判组织是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而立法同时又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捆绑适用,忽视了独任制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的独立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独任制的扩张适用的呼声也逐渐强烈。独任制在我国的扩张适用,首先具有必要性。独任制的扩张,不仅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体现,更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其次,独任制的扩张适用还具有可行性。就社会现状来说,我国目前"案多人少"、"形合实独"的司法环境以及立案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也决定了独任制扩张至普通程序中是具有可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