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这一问题,全面取消或全面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均不合理。从比较法上看,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诉辩协商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是限制的内容和方式各异。我国可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限制,但应仅限于速裁案件。在限制方式上可实行有因上诉制度,由法官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同时,为全方位控制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应施加司法人员履行加重告知义务、实行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以及"见证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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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