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展开讨论,对目前的肯定说、否定说两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提出财产性利益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可以被转移占有两个主要观点。基于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概念界定,对实践层面“逃票、逃单等单纯逃避债务的情况”和“单纯意义上盗窃借条等借贷凭证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以上两种情况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之观点。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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