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原告的利己本能与利他行为相冲突,原告与实际利害关系人信息隔离,原被告力量对比失衡等困难。为防止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提高公益保护的效率,应当借鉴诉讼担当说及诉讼管理说,并引入法院职权主义。其适用的度量因素包括原告的内部资质、外部环境,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等,且法院职权的适度强化贯穿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