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悬赏广告自古有之,被广泛地运用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其独特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我国对悬赏广告制度的规定简单而模糊,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对该制度性质的争论,主要学说有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从构成要件方面来讲,两种学说均能说得通,但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制度本身,契约说更加契合该制度的属性,并且借助完善的合同法体系和理论,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妥善的解决。因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采纳契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