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容许的风险的产生、发展与风险社会的关系密切,风险社会的到来成为被容许的风险的社会基础。风险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风险分配的功能,被容许的风险促使其立法和适用更为谦抑。风险的外延比危险更为宽泛。危险犯中的危险系结果危险,被容许的风险中的风险大致包含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剩余风险应为事实上活动、技术等领域无法掌控的固有风险,被容许的风险更侧重规范评价上的容许。被容许的风险在能否成为正当化事由的对象时,与正当化事由存在差别。被容许的风险的内涵可归结为经过利益权衡应当排除归责的行为。被容许的风险在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表述,在存在范围上不包括日常生活的风险与没有制造风险的行为,具体判断需要借助相关规范,其适用后果仅排除刑事归责。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