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权与环境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两者之间的关联在联合国系统受到普遍关注,但环境人权的创设却面临着诸多争议。五十年来,环境权逐渐在国家宪法法律层面、区域人权公约和环境公约层面、联合国主导的全球层面得到确认,这三个层面的法律渊源交互作用、彼此促进。环境权实证化的动力源主要在于各国的国内立法,并逐渐推动环境权在区域人权公约和环境公约层面、联合国主导的全球层面发展,从而形成一个类似同心圆结构的“差序格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13号决议承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权。该决议第一次在全球层面正式承认环境人权,也标志着环境人权从派生性权利到独立权利的演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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