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商投资法》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目的 ,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安全审查制度,但并没有对安全审查制度作出明确定性,也没有明晰其救济措施。本文在简要梳理安全审查的制度延革后,将安全审查决定的性质认定为行政许可,并整理出现存的数项救济措施,分析现有救济措施及其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需要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纳入安全审查决定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将投诉机制作为过渡性机制加以利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