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立法上关于教育惩戒权的内容较为笼统,导致这一权力难以获得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内含鲜明的教育价值,对其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定成为此次《教师法》修订工作的重要任务。《教师法》应在明确教育惩戒权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界定这一权力的概念及种类等规范意涵,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教师法》亦应构建教育惩戒权的监督机制,其具体含纳校内申诉机制与政府申诉机制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