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实现《公司法》意义上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需要在做实董事会的基础上决策下移,使国企集团的子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市场主体。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本文简称国企集团)普遍形成了“集团——二级子企业——三级子企业”三层级的组织和管控架构,在这种架构中,集团往往不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一般是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和监管中心;二级子企业一般是管理中心、业务中心和利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