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境数据取证的有效开展以国家享有合法的刑事管辖权为前提。鉴于现阶段中美两国在国际地位、技术水平以及制度构建理念上的区别,具体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中有所不同。中国在网络空间主权论、数据有限流动理论等理念的支撑下,属地原则仍是跨境数据单边取证制度的刑事管辖基础。而美国以网络无主权论、数据自由流动论作为制度基础,变通属人管辖以充分利用数据强国的地位,增强刑事取证管辖权。比较中美两国确定跨境数据单边取证刑事管辖的相异因素,建议我国进一步加强国家间合作,适度调整刑事管辖权,提升计算机技术,丰富刑事单边取证行为反制措施。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