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使得股东出资更加灵活,大大提高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带来了新的问题。最典型的问题之一出现在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上。本文试图从股东认缴出资后享有的期限利益出发,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进行分析,讨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厘清股权转让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性质,以期更好地发挥认缴资本制的优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