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领域实施已逾五年,然而司法实践中予以判赔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律上的应然状态并未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实然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制度的适用必须以法律的明晰为前提,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首先应从其适用条件出发,"恶意"与"情节严重"作为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客观要件,需在司法实践判赔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同时辅之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先决条件和以"处罚相当为原则"的抵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