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有绝对医学指征的孕妇或其近亲属拒绝剖宫产手术,在生命第一的原则下,医方仍有强行实施手术的法律余地。具有相对医学指征的孕妇若拒绝剖宫产手术,医方应尊重其决定,实施密切观察下的助产服务。对于无剖宫产医学指征的孕妇,相关政策与医疗机构应进行层层深入地引导,使其自愿选择自然分娩方式,若其仍反复执意要求剖宫产手术,医方应遵从其意愿。建议细化医学标准,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引导力度,尊重孕妇选择,进一步完善孕妇分娩方式选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