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三地在环境治理合作方面有着多年的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推进建设的背景下,三地不断达成新的环境治理合作协议,并组建了联合会议、联络办公室和专项小组。尽管如此,粤港澳大湾区的环境治理问题依然突出,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合作协议执行主体和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议执行力弱、执行手段和执行能力差异大、执法合作限于局部性和间断性。在当前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过程中,应通过制定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标准和细则、成立环境执法协调委员会、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等措施,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合作。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