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保险欺诈风险,公序良俗理论作为私法的一般原则存在其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与否的具体判断,应在个案中抽取主观、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违反公序良俗的保险合同原则上当然无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亦无需返还保险费。对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时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及履行时。公序良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与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密不可分,针对我国反保险欺诈的现状,近年需要着重关注"利用保险合同融资"以及"约定高额保险金额"两种类型的风险。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