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问题,国家责任说是学界主流观点,但国家责任说所采用的解释路径背离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指引,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主体层面,应由现实主义解释转向结构主义解释,根据各类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规范角色对主体进行区分,即开发者、担保者、管理者及授权者。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构成层面,应以体系解释替代文义解释,阐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责任的一般要件为损害后果,特殊要件为责任主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承担层面,应在客观主义解释的基础上引入建构主义解释,明确责任承担范围为对实际损害的全额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为恢复原状、补偿及抵偿的递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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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