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67年Torrey Canyon案件以来,船舶油污污染事故屡见不鲜。中国相当高比例的溢油事故由小型船舶造成,而小型船舶的船东往往无力承担高额赔偿。与此同时,国内水路客运虽然有一定发展,但客船经营人的管理水平和赔付能力与国际水准相比都具有一定距离。针对上述现象,文章介绍水路客船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有关方面制度的建议。当下,《海商法》修改正在进行,完善水路客船强制责任保险有关规定与《海商法》密不可分。应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责任保险合同以要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并明确诉讼时效起算节点。此外,还应明确水路客船运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人,并为水路客船强制责任保险设立单独的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