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在党政机构“合署办公”的组织模式下,在证据层面形成了收集、认定、移交与审查的协作关系。虽然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出发,党纪处分证据与政务处分证据的规范依据不同,但在法定类型、收集和认定方式上均存在关联性。党纪处分证据与政务处分证据的衔接协调在主体层面上存在先行启动与同步进行这两类方式。在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属性的前提下,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备了两类证据的转换条件。完善党纪处分证据与政务处分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应明确两类证据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适用相对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来立法不仅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效能,更应保障被处分对象的程序救济权利,并优化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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